律师该怎么质证,旁听贩卖毒品罪辩护有感

更新日期:2013-05-22 20:42:4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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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候我办理的一起运输毒品罪开庭过程中,因被告人在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到近中午12点才提到法院,到了又得等上个案件开完,而法院通知10点钟开庭,这个案子竟然到12点半才开庭,对贵阳市各级法院经常延误开庭时间,很是很反感与无奈,实在没办法,只能让律师煎熬。

在等候开庭期间,其他案件正在开庭,由此,我就去旁听一个贩卖毒品罪的开庭,被告叫廖某,公诉机关指控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聘请了一名辩护律师。

通过旁听知道该案情,该案通过特勤引诱将廖某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身上搜出50余克毒品。因廖某为长期吸毒者,多次强制戒毒未成功,具有长期的吸毒史。在庭审中,廖某对所被搜毒品给予承认,但只认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而非贩卖毒品,辩护律师也坚持为非法持有毒品,开庭前没有进行任何发问调查。

而廖某贩卖毒品的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三份关键证据,即两个吸毒者的供述,称廖某系以贩养吸的毒犯,都曾在某年某月廖某卖过毒品零包,以供给他们吸食。而另一份为特勤与其的通话记录,认定其所购买毒品部分用于贩卖。

根据常理,廖某肯定是以贩养吸者,但法庭讲究的只是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管客观事实是怎样子。在质证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两份证据,廖某均有异议,称没有出售零包给上述两证人,两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说只是其中一个朋友两人在一起吸食过,而该人所吸食的毒品是她送给她吃了,也只吃了一次。但被告人廖某也只从讲事实上进行辩解,法庭由此不耐烦,不让他长篇大论,没有从证据三大属性上进行质证。对此,法官询问辩护人的意见,要求其发表质证意见,没想到辩护人临时翻阅笔录,看了一会儿说对两份证据均没有异议、没有意见,只说对其中一个被告人的供述称给予廖100元用于购买毒品无法查实。

对该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我在下面听了真的着急,他既然坚称廖某为非法持有毒品,就必须将该两份证据打掉,否则根本无法成功辩护。这是开庭前必须确定的辩护策略,否则,无法获得成功和有效的辩护。在我看为,本案是具有向非法持有毒品辩护的条件,因为廖某确实为长期吸毒者,而且特勤也只是卖毒品给她,她没有对该毒品进行继续出售就被抓获,虽然其特勤称她拿去卖,这完成也可以辩称是特勤犯意引诱。

在我看来,上述几份证据完全可以从如下方面去质证:第一,对两名证人称廖某出售零包给他们吸食,上述两人的证言证据均是相互独立的,而不能相互印证的,相互间没有逻辑印证关系。第二,在被告人不给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述两证人的证言均为孤证,证人又没有出庭作证,无法认定上述两人证言的真实性、有效性。由此无法认定廖某贩卖了毒品,而所持有毒品也没有出售及出售的意思表示,这是完全站得住脚的,而辩护律师竟称没有意见,怎么为她作好非法持有毒品的辩护呢?

而对特勤的通话记录,作为辩护律师来讲,该份证据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进行特勤侦查的合法手续,就是该份证据是非法获取的,也即先这份证据侵犯被告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得的,根据证据三原则,该证据没有合法性的前提,自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作为定案的依据,很轻松就打掉了,这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该份证据仅在开庭向法庭出示,而在此前,公诉人并没有将该证据附卷,即公诉机关也认识到该证据在程序上不是很合法。

对我今天办理的案件辩护,因他运输毒品为冰毒,净重1000克,虽然是第二被告人,但刑期不会轻,由此经与我的被告人沟通,认为判刑15年是最理想的,绝对不可能再低。由此,在策略上我跟被告人商量确定,对定性没有异议,仅给予量刑辩护。在量刑辩护上,我最后直接提出判处十五的有期徒刑,没想到公诉人给予基本认可,辩护成功,达到预期目标。

如果判处十五年,则他服刑8年有希望出狱,希望我的被告人以后不重走这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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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