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更新日期:2017-06-03 23:07:21,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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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4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20176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761日起施行。

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新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较大的波澜,其中作为律师感受最深。律师调查取证权被国家收缩厮贻尽,而相关部门也不再向公民、律师出具相关证明,给律师办案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

作为律师为了对当事人负责,并成功接洽案子,不得不走朋友、关系路线来获得起诉的相关信息,以实现诉讼、胜诉的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让律师找朋友、找关系帮助的渠道也封杀,律师执业难度和成本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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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