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律师冯某诈骗罪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日期:2013-05-28 23:27:3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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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南刑初字第851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医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红利,女,19  月 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普定县 2011712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ll]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红利犯诈骗罪,于201110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红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 169日,被告人冯红利伙同“王六姐”(另处)预谋诈骗后,从贵州窖玉屏县火车站上了来贵阳的K476次列车。在列车上,被告人冯红利以认老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大琴和其儿媳妇的信任,到达贵阳后,被告入冯红利和被害入黄大琴及其媳妇一起乘坐公交车到老客牟站,途中伙同“王六姐”以“丢包”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和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并从银行卡中取走20000万、刷卡消费11000余元。

201 1628,被告人冯红利同“王六姐”预谋诈骗后,由“王六姐”在湖南上了福州至贵阳的列车,并在列车上以认老乡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敏的信任。到贵阳后,被告人冯红利和“王六姐”在贵阳火车站候车室以“丢包”方式将被害人李敏骗至四通街,骗走其现金人民币1700张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卡并从卡中取走现金和消费63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红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卡清单、福州至贵阳的火车票、被害人黄大琴、敏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冯红利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

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为,被告人冯红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416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红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止。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谢相鹏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龙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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