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律师冯某诈骗罪案起诉意见书

更新日期:2013-05-28 23:32:4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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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筑南公(刑)诉字[2011]第761号

犯罪嫌疑入冯红利,别名:冯三妹,女,34岁,汉族,19 年10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 3,文盲或半文盲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 。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07月1 2日被我局刑拘,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2011年08月1 5日经南检院批准,我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冯红利涉嫌诈骗一案,由受害人黄某于2011年06月09日报案到我局,经审,我局于同日受理该案,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请对犯罪嫌疑人冯红利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2011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冯红利伙同外号王六姐(在逃)经预谋,从玉屏县火车站上K476至贵阳,在火车上以认老乡方式,在贵阳火车站将受害人黄某其和儿媳妇骗上2路公交车,然后在车上由王六姐包,将受害人黄某其和儿媳妇带到老客车站一旅社(名字不祥),黄某其和儿媳妇现金4200元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内有20000元被取,12000元被刷卡消费),后冯红利王六姐以到公证处公证,借故逃跑。

同年6月2 8日13时4 0分,犯罪嫌疑入冯红利伙同“王六姐”(在逃)谋,由王六姐从湖南境内上福州至贵阳的火车,在火车上以认老乡同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李某的信任,火车到贵阳后,将受害人李某车站候车室骗至四通街公厕处,由冯红利以丢包方式诈骗李某现金1700元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联卡,内有存款6500元密码已套取,后两嫌疑人以去公证为由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害入陈述、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交易清单、银行视频录像等物做佐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冯红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涉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冯红利移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1、本案卷宗__________

2犯罪嫌疑人冯红利现羁押在贵州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3随案件移交物品_____

4被害人_____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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