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刑少诉[2010]290号
被告人陆中某,男,17岁,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70119930617623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都匀市坝固镇坝固村二十六组,现无固定住所。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夺案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中某嫌抢夺罪,于2010年11月15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中某窜至本市南明区狮峰路路口,趁被害人刘某在37路公交车站候车的不备之机,从刘埜身后将其所佩戴的一天铂金项链抢走。被告人陆中某在逃跑途中被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卡点的巡防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刘埜被抢夺的铂金项链一条。经物价鉴定,被告人陆中某抢夺的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中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鸿
二0—0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注:一、被告人陆中某现羁押在南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两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