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筑公交(刑)诉字[2011]第80号
犯罪嫌疑人蒙飞某,男,29岁,汉族,19 年 月2 日生,身份证号码: ,小学文化,贵州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犯罪嫌疑人蒙飞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4月22日被我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蒙飞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系我局民警在办理黄某盗窃案过程中,根据盗窃嫌疑人黄某举报,于2011年4月6日12时30分许,在贵阳市大西门将犯罪嫌疑人蒙飞某抓获。经审查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我大队民警在办理黄幸宝盗窃案过程中,根据盗窃嫌疑人黄某交代,其于2011年4月5日18时许,在本市黔灵公园交车站盗窃得一乘坐53路公交车女乘客一部诺基亚E63型手机并将手机以人民币七百元的价格卖给收赃人员蒙飞某,我局民警于2011年4月6日12时30分许在贵阳市大西门将嫌疑人蒙飞某抓获。将诺基亚E63型手机追回,该诺基亚E63型手机经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叁元。
以上事实有蒙飞某的供述,黄幸宝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被盗手机, 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蒙飞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现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相关证据已经获取。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蒙飞某移送审查起诉。
此 致
贵州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