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11)第701号
被告人蒙飞某,男,二十九岁,一九 年 月二十三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身份证号:5224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飞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一一年四月五日十八时许,被告人蒙飞某在本市云岩区客车站附近,明知是犯罪所得,以七百元价格将黄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黔灵公园盗窃的E63手机予以收购,经贵阳市物价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三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
二、失主陈述;
三、抓获经过;
四、物价鉴定;
五、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飞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卢冬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蒙飞某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预审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