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律师亲办葛吾某骗取贷款罪案不起诉决定书

更新日期:2013-06-05 10:20:0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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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12)0

    被不起诉人葛吾某,男,55岁,19 1 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身份证号:23010 ,汉族,大学文化,贵阳 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 室。201122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3 1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1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吾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抽逃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于201153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712日、1 0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子同年IIl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11223日,本院以骗取贷款罪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215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未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属经济纠纷为由,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12625日将案件撤回起诉。

    贵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5月,被不起诉人葛吾某伙同兰、王三人共同收购张在公司8096股份,收购价为1940万元,收购款来源主要为葛吾某、兰个人在外借款,其中葛吾某向刘借款400万元,兰房开公司借款200万元,向姚借款100万元,以公司名义向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王个人出资550万元。公司股东变更后,葛吾某、兰等股东即开会决定采用向银行贷款方式来偿还收购张股份时所欠的借款。20077月公司以公司在建的房屋共39套作抵押(其中5套在贷款前已安置给拆迁户)向本市云岩区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40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明确贷款用途为工程建设。

2007731日经云岩区农村信用社审核牵头,由开阳信用社和乌当信用社参与共同向凯达丰公司发放了1400万元贷款。公司收到贷款后,将款项大部分用于清偿收购张股份时的借款,其中还房开公司200万,还典当行300万,还投资公司300万,还姚100万,还刘100万。20097月,贷款到期后,公司未如期偿付贷款本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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