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亲办:江太国、刘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10-21 11:14:1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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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江太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祖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何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林勇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江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杨万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战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小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卫东

审 判 员  彭海英

审 判 员  虞继恒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

人民陪审员  廖晓丽

人民陪审员  范志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瑶

书 记 员  陈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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