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温钦友亲办:龚某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温钦友,更新日期:2019-10-21 13:15:01,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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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勇赔偿秦某71500元,其中秦某林、秦某兴承担20000元,龚某勇实际赔偿50000元,秦某对被告人龚某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供法庭质证:

一、书证。1、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3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长顺县白云山镇思京村摆孔组龚某勇家中将龚某勇抓获,当日对其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惠水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秦某兴、秦某林抓获,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的事实。3、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秦某林因盗窃罪于2013年3月经浙江省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4、白云山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证实白云山镇思京村摆孔组塘边往白云山方向长500米、宽4.5米的道路硬化及寨中街道硬化属于2011年“一事一议”项目,政府出资,摆孔组村民投劳修建的事实。5、贵州一帆风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事实经过。证实该公司在公墓开发建设中,有摆孔组的村民对施工队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其中2014年6月-7月,以秦某林为首的向该公司第五、六、九工程处勒索人民币5500元;2014年4月-7月,秦某林、龚某武等人多次割断施工用水管,破坏施工设施;以秦某林、龚某武为首,哄骗村民在施工地进行阻工,少征多算征地面积等事实。6、第八工程处出具的事实经过。证实2014年6月19日,第八工程处施工处拉设备进白云山公墓工地,当时有一帮年青人以损坏公路为由不准下设备,经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施工处答应第二天恢复公路,并支付了1000元请吃饭的事实。7、第五工程处和第六工程处的报告。证实2014年7月4日,第六工程处拖挖掘机进入白云山公墓区,在路经摆孔组路段下挖掘机在水泥路上时有轻微压痕,秦某林等人前来索赔,最终支付了3000元;2014年7月8日,第五工程处拖挖掘机进入白云山公墓区,在路经摆孔组路段下挖掘机在水泥路上时,秦某林、秦某兴硬敲1000元。8、龚某富的证明(加盖思京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证实2014年7月20日,因一台挖掘机压坏摆孔组水草冲水泥硬化面,由摆孔组收取3000元维修费,在场人有秦某林、秦某兴、李某贵、龚某木、李某荣等的事实。9、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4年12月31日,在白云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害人秦某与被告人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龚某勇赔偿秦某71500元,其中秦某林、秦某兴承担20000元,龚某勇实际赔偿50000元,秦某对被告人龚某勇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义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0时许,其在水草冲路坎下的烤烟地收烤烟,看见秦某林、秦某兴、秦某与龚某武、龚某勇双方打架,其中秦某与龚某勇在争抢一根钢钎时翻下路坎,龚某勇起来后用钢钎朝秦某的头部打了几下的事实。

2、证人龚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0时许,其听说龚某武与秦某兴等人打架后赶至水草冲,看见秦某林手持一根锄头把,秦某兴手持一根钢钎,秦德武手持一根拔钉棍与龚某武、龚某勇打架,其上前抢下秦某林的锄头把,双方打架的原因是秦某林、秦某兴看到龚某武喊车来拉石头收钱眼红,然后准备收龚某武喊来的车的费用,而龚某武不给,双方才发生打架,组委会是2014年8月1日成立,成员有10人,其也是组委会成员之一,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集体的利益,秦某兴等收了第二工程队的500元、第五工程队的1000元、第六工程队的3000元、第八工程队的1000元的事实。

3、证人石某艳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0时许,其与龚某勇准备去改尧,在水草冲的路上看见秦某兴、秦某林、秦某与龚某武打架,秦某林头部和龚某武手部流血,龚某勇看见后跑上前劝架,对方认为龚某勇是来帮忙的,然后秦某与龚某勇打了起来,二人一起滚落到路坎下,当时龚某华、龚某文前往劝架的事实。

4、证人罗某景(又名罗某佳)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0时许,其与龚某文路经摆孔组水草冲时,看见龚某武被两个较胖的人围打,其上前抱住其中一人,最后双方各自将自家的人拉开的事实。

5、证人龚某文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0时许,其与罗二佳路经摆孔组水草冲时,看见秦某兴手持钢钎,秦某林打龚某武,把龚某武打倒在地,其上前与秦某兴抢钢钎被打了脸上一拳的事实。

6、证人穆某发、罗某林的证言。证实在水草冲工地上打炮眼,看见摆孔组的秦家与龚家发生吵闹并打架,打架时双方都带有工具,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

7、证人秦某金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日,摆孔组群众推选秦某兴当组长,当时新成立了一个组委会,但组委会群众没有认可的事实。

8、证人罗某、龙某生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龚某武请罗某、龙某生到白云山工地拉石头,价钱是每车500元,10时许,在装石头的过程中听说有人打架,后李某国带有四十多人来到工地上阻拦不许装石头,并且还被收车钥匙的事实。

9、证人秦某青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9时许,秦某兴打电话给其,叫其通知组委会成员到水草冲那里,说有大车过路,其就叫秦某光、秦某伍一起到水草冲,这时秦某兴开了一部面包车堵在路中间,秦某林也在场。其打电话给作为组委会成员的龚某武,龚某武说大车是其喊来的,谁要是不准过他要杀人,过得一会,龚某武来到水草冲与秦某林发生争吵,龚某武就从车上拿出一根钢钎,秦某兴、秦某林也从自己的面包车上拿出工具与龚某武对打,在打的过程中,秦某上前帮秦某兴、秦某林,龚某勇、龚某华、龚某文、罗某佳也上前帮忙龚某武,龚某勇与秦某滚到路坎下的事实。

10、证人秦某光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秦某青到其家说组长叫组委会成员到水草冲那里,说有大车压坏大路,有大车过路,其到达水草冲时,秦某兴开了一部面包车堵在路中间,秦某林也在场。其看见秦某兴、秦某林与龚某武对打的事实。

11、证人秦某伍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龚某武叫大车和吊车到摆孔组的后山拉石头,因该条公路系群众与政府共同修建,为了防止重车压坏大路,秦某兴召集组委会到水草冲拦路,龚某武来到水草冲与秦某兴、秦某林发生争吵,然后双方发生打架,一方为秦某兴、秦某林、秦某,另一方为龚某武、龚某华、龚某文、龚某勇、罗某佳。9月初,集体拿了7万多元来分,其中包含3000元的赔偿款的事实。

12、证人龚某信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以来,龚某林组织秦某兴、秦某林、李某国等以白云山公墓施工队压坏公路为由向施工队收取约9000元费用的事实。

13、证人李某贵的证言。证实因挖掘机压坏公路,秦某林、龚某木、李某荣、秦某林等收取挖掘机老板3000元,此款由其保管,后交给会计龚某福,最后组上分了的事实。

14、证人张某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其请有四部货车拉土方,在摆孔村的路上被秦某林等人堵的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秦某兴是摆孔组的组长,为了维护摆孔组的公路等利益,秦某兴、秦某青、李某荣、秦某光等成立了组委会,组委会与龚某武因大车过路的问题发生争议。2014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其在水草冲公墓工地上打炮眼,因没有开工,其坐在自己的机动三轮车上看见龚某勇拿一根木棒准备打秦某林,其就上前抱住龚某勇,两人从公路上滚落到路坎下的烤烟地中,龚某勇站起来用木棒击打其头部致晕,后其就被送往医院救治的事实

2、被害人龚某武的陈述。证实其在摆孔组后山承包一工地做,在工地上刨出一些石头,其联系贵阳的朋友罗某来购买,讲好价格为500元一车。2014年8月3日上午9时许,罗某到其工地拉石头,秦某兴作为摆孔组的组长,借组委会的名义以其请吊车压坏公路为由到工地上叫其交5000元的养路费,其不愿交。这时龚某勇过来,其说有人要堵路,叫龚某勇与其到水草冲处理。10时许,在水草冲的公路上其与秦某林为交纳过路费发生争执,其和龚某勇开车回家,在其家门口打开后备箱时,龚某勇看见其车上有一根木棒,当时龚某勇还另捡了一根木棒放在车上就走了。这时秦某兴开车从其家门口过,并对其说“龚老三,这个路今天我堵定了,如果你想做哪样放马过来”,其听后就问秦某兴是什么意思,秦某兴说“哪样意思,来水草冲下面讲清楚”,随后其也开车来到水草冲公路上,其下车后秦某林就骂其,其也与之对骂,这时秦某林打开面包车车门,其意识到秦某林是拿东西,即跑向其车子后备箱拿了一根木棒,秦某林、秦某兴、秦某从面包车中拿出钢筋、木棒,秦某林和秦某兴用铁棒往其身上打,龚某勇看见后就上前来帮其,当时罗二佳也参与,龚某勇、罗二佳拿得有工具,双方对打得几分钟后就被劝开了,其手被打伤后到医院治疗的事实。

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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