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案件的刑事赔偿问题

更新日期:2012-03-05 22:49:2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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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一般范围及免责条款作了规定,但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是否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是否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的法律条件作了修改,如逮捕条件之一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对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法院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案件作了补充规定。由于国家赔偿法是依据修改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赔偿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在对刑事赔偿的标准,特别是证据不足案件是否予以赔偿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

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撤案、决定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一般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足,因而使案件在法律上无法认定而终止诉讼。其中有的属于完全没有犯罪事实,有的属于因证据原因而不能认定案件的犯罪事实。基本而言,我们认为,前者应当予以赔偿,而后者则应当区别情况加以处理。

二、赔偿与不赔偿的理由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必须明确行为是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所为,否则不发生刑事赔偿;第二、有关机关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发生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告成损害的行为。这一条件,要求一定机关和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损害后果,否则也不发生刑事赔偿。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具体案件需要适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等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一般而言,如果缺失证明上述犯罪构成要素的主要证据,即视为“证据不足”,具体包括: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疑问,不能合理排除或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或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的等。

在决定是否发生赔偿问题时,关键是分析证据不足的具体状况以及造成证据不足的原因,判定造成证据不足的原因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核心是造成证据不足的过错责任。如果有关机关和人员在造成证据不足方面无过错,则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非凡是作无罪处理或没有犯罪事实的,必须一律予以赔偿。如公民未实施犯罪行为却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均应当免予赔偿。

对于证据不足而撤案、决定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案件,也不简单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衡量是否赔偿的标准,而应当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导致证据不足的具体原因,衡量有关人员有无责任。如果导致证据不足的原因是由于赔偿申请人具有一定过错和责任,则不应赔偿。如果公民制造伪证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如在刑讯逼供之下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从而被羁押或被判刑的,国家仍应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的例外情形

我们认为,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从正式法律评价上是作为无罪处理的,原则上对于因证据不足而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而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案件,应当予以赔偿。但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下列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宜赔偿:

1、对是否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涉嫌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的;

2、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的;

3、在不存在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证据不足的;

4、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前提下,被告人时供时翻,甚至前后供述相差甚远,导致重要的定案证据无法确认和无法收集的,使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而作出的撤案、不诉的;

5、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等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的证据无法查清的;

6、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不一致,其中对有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

7、拘留时确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经进一步侦查、审理证据不足的;

8、批准、决定逮捕时确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后经审理出现起诉、定罪证据不足的;

9、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可能或已经出现新的事实与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等。

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是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据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证据灭失或不可获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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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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