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组团辩护的发展和优势

更新日期:2012-04-18 23:31:3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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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组团辩护的起因

所谓律师组团,是指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了辩护工作的需要,自愿、临时的组合。在百度网页搜索栏中输入李庄案,搜索结果显示:找到相关结果1200000个。【1】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13日批捕,20日检方公诉,30日开庭审理。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从李庄案发至30日开庭,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各种声音也从未止息。刑辩律师职业状态、司法程序问题等话题,不断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经过半个多月的发酵,李庄案“效应”已现刑辩律师们“谨小慎微”据权威数据显示,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字,近五年以来全国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但与之相矛盾的是,同期某些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出现了下降的情形。据北京律师协会提供的数字,2000年北京共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8年的78件;杭州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则由1997年的20.4%下降到2002年的11.6% 【2】(p89)。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共有108名律师因为刑事辩护而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刑辩律师的人数逐年减少,大部分律师不愿做刑辩业务,一些比较知名的刑辩律师也纷纷转行做其他业务,律师界的寒冬在悄悄的降临,也就是在此时,律师同行们渐渐的走到了一起。在李庄案第二季的时候,组成了以法律专家和知名律师的豪华顾问团,在媒体的高调的报道下,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这也是第一次高调的组团活动,虽然,豪华顾问团里不仅仅是律师,但也是律师组团想法的开始,从此之后,律师组团参与北海案、黎庆洪案、常熟案等案件,日渐盛行,究其组团原因,我想无非是对刑辩业务的恐惧,渴望同行能互相抱团取暖,加之,媒体的关注,使得律师看到了组团所形成的力量不容小觑,所以,律师组团辩护便一步一步走到了今天。

       

二、律师组团辩护的发展过程

1、律师组团参与辩护的人数增多。李庄案之后,2011年6月14日,杨在新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和他同时被抓的还有南宁市3名律师: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诚、通城所律师杨忠汉,律师界简称“北海案”。北海4律师“落网”的消息一传出,便在广西乃至全国律师界引起了剧烈震荡,引发国内律师界声援浪潮。2011年6月26日,陈光武、李金星、朱明勇、张凯、王兴、杨名跨6位律师组成的“北海伪证案律师团”,飞赴北海,为4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说李庄案的顾问团是有法律专家和知名律师组成,北海案的律师团由十名律师组成的,律师的参与人数比李庄案有较大的增加,而贵阳黎庆洪案的辩护律师有近四十名律师参与,常熟案也有近二十名律师参与。最近的一起律师组团辩护案件,淮南打黑案,现正在启动申诉程序当中,律师参与人数五十多名,随着律师的积极参与,在将来的律师组团辩护中律师参与人数还有可能更多。

2、组团的律师的地域分布越来越广。较之前的律师地域分布,现在的组团律师的分布越来越广,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长沙、西安、成都、昆明、南宁、福建等城市,组团律师的地域分布广,也进一步推动了案件影响范围扩大。随着新兴媒体,比如博客、微博的兴起,律师借助新兴媒体沟通、了解更加方便,参与组团辩护更加便捷。

3、组团律师提供辩护对象的变化。李庄案、北海案,律师组团辩护的对象是特殊的律师群体,从黎庆洪案到常熟案,律师组团辩护的对象不再是律师,而是一般群体的社会大众。这个转变不是偶然现象,说明了律师组团辩护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被更多的人接受,并愿意让律师组团给自己的案件来辩护。组团律师的提供服务的对象也不在仅仅局限在律师身上,转向更多的弱势群体,也是律师这个职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体现,也是律师这个职业一直不被认可,而律师需要被社会认同的表现。

4、组团律师的内部规范化。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从北海案开始,组团律师就开始对参与律师进行分工协作,有的律师负责和司法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进行沟通,有的律师负责和媒体间的交流,有的律师负责后勤方面的事宜,而后来的常熟案开案件讨论会时开始引进“罗伯特规则”,这些组团律师的内部规范化也在悄悄的改变组团律师观念,同时也在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三、律师组团辩护的瓶颈

1、律师组团辩护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而所谓的法律顾问团、律师团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律师组团时所建立的的法律顾问团、律师后援团带来障碍。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也就限制了律师组团的人数,而随着刑事案件的难度增大,两名律师有时很难完成复杂的刑事案件,组团律师地域较广有时很难有效的沟通,加之律师有时接触案件的时间较短,阅卷量很大等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律师们一直在思考,在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曾有律师建议,增加出庭律师的人数,我个人认为这倒是一个很好的想法,如能对当事人聘请法律顾问团和组成律师团辩护不加限制就更好了,所谓聘请法律顾问团,就是当事人可以聘请不受人数的限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为自己的案件进行法律上的指导,所谓律师团就是指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人数不受限制,但是出庭律师的人进行适当限制,而出庭律师的人数能在1至4名较为合适。

2,律师组团进行辩护还是一个新兴事物,被接受认可还有个过程,还有一些人指责律师组团是作秀,认为是律师在炒作自己,我想这些无端的指责也很正常,毕竟一个新事物的出现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何把这种新事物更加规范化值得我们去探究。

3、参与组团的律师因地域分布广,且律师参与组团的案件多是公益,费用方面无法保障,加之案件耗费时间较长等等原因,参与律师很难保证全程参与案件,如何给予这些参与律师物质方面的支持,希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能给予帮助。

四、律师组团的辩护的优势和劣势

律师组团辩护这种方式从一开始就吸引了媒体的眼球,造成的轰动也很是强烈,从律师组团辩护的优势来看:1、参与人数较多,这些律师参与到了一起进行讨论、交流,一定程度开阔了案件的辩护思路,也为律师职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2、一些法律专家加入(兼职律师),为组团律师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同时也丰富了这些专家的实践经验,起到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作用,我想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也是大有好处的。3、律师组团辩护的案件一般影响都较为广泛,对社会也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当然律师组团辩护也有劣势:参与律师能否尽职尽责;参与律师花费在案件上的时间能否得到保障等问题,也值得我们组团律师在未来的组团辩护方面去改善。

五、新兴媒体对律师的组团的作用

提到新兴媒体不得不说博客和微博,在李庄案开始的时候,博客作为新兴媒体正在发展,我从开始了解李庄案也是在博客上看到的,从博客上我知道高子程、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律师以及顾问团的成员,到后来的北海案,律师组团辩护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利用博客、微博等自媒体宣传和报道组团辩护案件,现在组团律师和博客、微博等媒体的合作越来越紧密,新兴媒体在推动案件的曝光度和关注度方面起动了重大的作用,如果没这些新兴媒体,李庄案、北海案、黎庆洪案以及常熟案或许就很少有人知晓。

六、律师组团辩护对律师和社会的影响

1、陈有西、斯伟江、杨学林、杨金柱、陈光武、朱明勇等律师,被越来越多的熟知,陈有西律师的学术网有44614743次点击数、新浪微博的粉丝量有11万多;【3】斯伟江律师的新浪微博的粉丝量有14万之多;【4】杨学林律师新浪博客访问量有20多万;【5】杨金柱律师新浪博客的访问量是24291149人次;【6】陈光武律师的晨光斋访问量有14969969人次,【7】朱明勇律师的新浪博客访问量1951638人次,【8】李庄新浪微博粉丝也有18万之多。【9】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博客和微博数据统计仅限于新浪,其他媒体未作统计;数据显示的人数及访问量仅指统计时;组团的其他律师的关注度未作统计。这些数据虽不能完全反应律师组团辩护给律师带来的影响,但或多或少的影响到社会大众对这些律师的了解,律师组团辩护对律师而言起着推广自己的作用,也让组团律师的知名度大大增加。

2、律师组团辩护对社会的影响就是普及了法律知识,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律师和这个行业。

作者: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  孙建中律师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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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自百度网页搜索。

2】赵晓秋.民众生态[J].法律与生活,2008,(11)。

3】摘自陈有西学术网和新浪微博。

4】摘自斯伟江律师新浪微博。

5】摘自杨学林律师新浪博客。

【6】摘自杨金柱律师新浪博客。

【7】摘自陈光武律师的晨光斋。

【8】摘自朱明勇新浪博客。

【9】摘自李庄新浪微博。

 

附:作者简介

孙建中律师: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东体育会路87号307室,电话:136717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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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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