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运输毒品罪案件分析报告

更新日期:2013-05-23 22:08:3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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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温钦友律师

1.案件登记表:2012.11.12日,发现汪某出资3万叫李某某从广东东莞购买毒品麻古一万颗并送到金阳客车站,另付李某某3万元报酬,两人会面时当场抓获。

2.刘江、韩刚的抓获经过:得到消息在金阳客车站守侯,2012.11.121130分,汪某在客车站出现与李某某见面,当二人行至客车站出口时被当场抓获,从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麻古一包及手机一部。(注没有单位盖章)

3.2012.11.12办案说明:麻古飞未抓获,毒品送鉴定。

4.毒品称重记录:2012.11.1218时称重,白色塑料袋包装,共计1010克。

5.李某某的扣押物品清单:红色颗粒麻古1010克,sony手机一部,常平至贵阳客车票一张;

6.扣押物品手机及毒品相片三张,常平到贵阳车票照片一张,贵州省公安厅毒品工作总队收到毒品1010收据;

7.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012894号:2012.11.15受理,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含量为1.84%

8.通话记录清单:2012.11.0611日,18885054597813728183728有多次通话,其中18885045978主叫多。

9.汪某讯问笔录:电话13984342274。本人手机号码18885045978,李某某1372818372818885045978这个号码自2012.4用开始一直由本人使用,1113日刑事拘留,1217日逮捕。

在金阳客车站接从广东东莞过来的朋友小圣时被抓获,但不知道为什么事情被抓。小圣叫李某某,河南人,2008年到广东东莞横沥看病时认识,他的名字在我2012.10月底给他买飞机票回深圳时才知道。小圣这次来找我玩,但找我干什么不知道。对李某某讲10月底来贵阳让买毒品并付3万元不认可。称是李某某回广东没有钱,以前欠他一万元再向我借些钱,我就从花香村建设银行给汇了3万元,并不是叫帮麻古。

对李某某身上有一包毒品麻古一事不清楚,李某某几天前给我打电话说来贵阳玩,说坐客车直接到金阳客车站,我说你到了以后我来接你,中午他快到时我就去接他,接到他就被公安抓了。

没有约李某某2012.10.27日来贵阳,是他打电话给我说要来,我也没有叫他帮麻麻古,29日李某某回到东莞双方打电话,隔几天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要借钱,我就借给他3万。对李某某讲在电话中教他用装茶叶的塑料袋包装毒品麻古味道就不重,也没有讲过。

10.李某某的讯问笔录,小名小圣,1984.9.26日生,电话13728183728,本人一直使用这个电话号码。没有前科,承认因为从广东带毒品麻古到贵阳来被抓获。不知道汪大姐的名字,在2009年在东莞横沥打麻将时认识她,在贵阳只认识汪大姐。

1028日来贵阳找她差我的钱,她就叫我在东莞给她买麻古,说做完这个生意就有钱还我,还可以拿几万块钱给我。回到东莞我就打听到麻古3元一颗,她就叫我买两万粒,我说没有那么多,他说1万粒也可以。她从建设银行给我汇了3万元叫帮送到贵阳来才还我钱,另外再拿3万元运费给我,我就同意了。

我把钱给了麻古飞,11.8日麻古飞将1万粒麻古拿给我,期间汪大姐不断催我,说买到她就叫我送到贵阳来。对所买麻古汪大姐只说他的朋友要麻古,27日在贵阳还见了一次面。

11号中午12点在东莞常平汽车站买下午2点到贵阳的票,将包装好的麻古放在我的背包里。买票之前给汪大姐打电话,到今天11点过打电话给汪说快到车站了,她就说来接我,她接到我刚走出车站就被警察抓了。

因麻古味道重我说不带,汪大姐就叫我用茶叶袋子包装就没事了,麻古飞给我时麻古已包好,我自己又在外面加了一层塑料袋。所带毒品确实帮汪大姐送,对毒品扣押及封装没有异议。知道帮汪大姐带毒品是犯罪行为,但为了她可以还我的钱和可以拿3万元给我。

10.27日汪大姐打电话叫我来贵阳说还我的钱(她差我1.4万元),到贵阳汪大姐接待我,给我买衣服、请我吃饭,还给了我2000元。同时叫我在东莞帮她买麻古,她说这事做成了,不但还我钱,还可以再另外拿几万块钱给我(她问我要好的多少钱,我说好的几十块钱一颗,差的三、四块钱一颗,她说拿最差的,还叫我把价钱压到最低)。我29日回到东莞她给我打电话,叮嘱帮她找麻古,第二天她叫我给她搞两万颗,我说搞不了那么多,她就说搞一万颗要多少钱,我说34万元,31日她给我打3万块,接着几天她每天打两三个电话催我,叫我赶快给她送到贵阳来,人家急着要货。我不给她送,她又说送来把欠我的钱另外加三万块钱给我,就这样她每天都催我。得到麻古后我也不愿给她送就拖到11号才送来。

11.8日我就讲麻古味道重,我不给她送,她就叫我用茶叶袋子装,并说给我介绍到澳门赌钱的客人,还我的钱等我就答应了。

12.鉴定结论通知书:2012.12.4日通知李某某并签字。

13.起诉意见书:12日才发现他们涉嫌毒品犯罪。

14.李某某活期账户明细账:2012111日进账3万元,当日取走。2012119ATM机存款99502元,当日取款。

15.办案说明:通过侦办石朝某案发现与汪某有联系,对汪某完全进行布控、跟踪,而交汪某和李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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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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