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律师葛吾某无罪释放后的上访申诉书

更新日期:2013-06-05 23:09:32,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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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贵阳旋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吾某   董事长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电话:0851-48 

申诉事项:

贵阳市公安局长期侵占申诉人财务会计原始凭证,侵占项目工程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原件不给予返还。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22日,贵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一大队,以申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吾某嫌骗用贷款罪为由,将葛吾某刑事拘,之后给予逮捕。在葛吾某刑事羁押期间,律师及家属葛吾某患严重糖尿病、案件一再拖延未决为由,多次申请改变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未果,硬是将申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吾某刑事关押至2012年6月26日才得以释放,关押将近500天才重获自由!

让申诉人十分不解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吾某涉嫌骗用贷款罪罪刑事拘留,经贵阳市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延长侦查期限,最终却以葛吾某涉嫌骗用贷款罪(1400万元)、抽逃出资罪罪(800万元职务侵占罪(70万元)、挪用资金罪(50万元)、合同诈骗罪(230),整整五个罪名向贵阳市云岩区检察审查起诉。在云岩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又以案件复杂为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又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甚至连补充讯问葛吾某了解新的情况都没有,就这样这个案子硬是在贵阳市公安局与云岩区检察院之间来回晃荡两回,白白耽搁并让葛吾某多关押半年时间。

让申诉人及葛吾某预想不到的是,云岩区检察院最终仅以申诉人及葛吾某犯骗取贷款罪向云岩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云岩区法院两次开庭审判,最终云岩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申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吾某才重获自由,申诉人冤屈才得以得以清洗。2012年6月葛吾某在云岩区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葛吾某2013年5月才拿到云岩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将近一年时间!不起诉决定书明确申诉人与云岩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行为系民事纠纷,并未采取欺骗手段而构成犯罪。

虽然本案最终以申诉人及法定代表人葛吾某无罪而划上句号,但让申诉人不能理解的是,在公检法适应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情况下,竟然出现从五罪到一罪,再从一罪到无罪这样的迥异司法怪现象。在申诉人看来,这是显然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名誉权益的极严重行为,相关办案人员办案的公允性值得严重质疑。而时至今日,相关部门没有给予申诉人及法定代表人葛吾某任何正面积极的回复!

贵阳市公安局侦查该案过程中,调取了申诉人公司财务会计原始凭证,调取了申诉人项目工程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原件等,可案件已终结一年有余,却至今没有发还或返还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当解除扣押并予以退还。从上述一系列事实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对葛吾某立侦查本身错误的,公安机关所扣押的所有申诉人公司的财物、文件均系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文件,必须给予退还。而上述资料,无论是在案件侦查期间,还是案件终结后,贵阳市公安局均没有给予返还。申诉人多次书面方式至贵阳市公安局,要求退还申诉人公司所有的财务会计原始凭证,项目工程资料、各类经济合同等,至今也不给予答复或退还。申诉人在此难以理解的是,贵阳市公安局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为何不依法办事,为何置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顾?贵阳市公安局不退还申诉人财物的行为意欲掩盖什么?

申诉人所承建的云岩区商业步行街项目,是云岩区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因管理以及政府在协调3号楼、7号楼场地加油站拆迁事宜而经营困难。自2008年以来,该项目上已入住户未能办理产权证,3号楼、7号楼的几十户安置户至今没有得到安置,40余户房屋认购户2008年就已交付订金,却至今没有拿到房子,至今工地没有有效动工开建,让这些伤心欲绝的民众不断地集体上访请愿。各级政府部门迫于群众意见压力,不断地又将百姓请愿要求督申诉人处理解决。但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工程施工方贵州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某公司)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就3号楼、7号楼的施工建设事宜进行协商解决。

让人非常气愤的是,某公司置广大百姓的呼声利益不顾,对各政府部门的要求不理,不仅不给予配合处理解决上述问题,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办理产权证,以及重启施工上百般的阻挠。申诉人将政府指示要求每推进一点,每落实一步,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与时间代价,让申诉人经济及经营陷入绝境!而在整个某公司推脱的种种借口及理由中,其中最大、最根本或最有力的借口却是,因申诉人及法定代表人葛吾某涉嫌刑事犯罪未结案,申诉人及某公司相应工程施工、结算和会计资料被贵阳市公安局扣押为由,无法提供、无法结算。更可笑的是,某公司竟然神通广大,在仲裁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拿出多份贵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一支队名义出说明,以证明相应资料确实扣押,以拒绝履行结算及合同义务,致申斥人至今无法办理3号楼、7号楼合法施工手续,广大老百姓的安置问题一拖再拖!

贵阳市公安局的不合法、不严谨办案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吾某的人身权益,更对申诉人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使申诉人无法正常、有效经营!最重要的是贵阳市公安局至今不退还申诉人财务会计原始凭证,退还某公司材料的行为,致申诉人与某公司的纠纷永远无法解决,致广大老百姓的安置问题永远无法解决。在此,申诉人殷切希望为政府着想解决广大百姓问题,特向贵单位上访申诉,望领导重视并给予解决为感。

此 致

 贵州省公安厅 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请人:贵阳旋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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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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