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要求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请求书

更新日期:2013-06-06 22:20:3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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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钦友律师

尊敬的云岩区住建局、贵阳市住建局:

我公司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或我公司”)于2006年8月1日,与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省建公司承建我公司位于商业步行街3号、4号、5号、6号、7号和9号商住楼工程。与省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我公司按要求向贵两局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因3号、7号楼场地加油站没有搬迁,不具备施工条件,当时该两号楼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省建公司在2008年将4号、5号、6号和9号修建完毕并交付我公司后,3号、7号楼因拆迁未完成而拖延,省建公司工地

因省建公司不与我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导致自2008年以来,已安置户和购房户以长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未安置或交房为由,多次向云岩区和贵阳市相关部门上访反映,在各级部门协调下,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才于2012年8月起为已安置户和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我公司也通过与云岩区政府及中石油公司协调加油站搬迁后,3号、7号楼在2010年就具备施工条件。因省建公司以各种理由滋扰,该两号楼至今未能有效施工,至今该两号楼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我公司认为,贵两局不给我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任由省建公司不顾民意,胡作非为地阻挠施工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3号、7号楼没有及时施工责任并不在我公司。贵局知道我公司所承建的三桥商业步行街“旺角金座”项目系云岩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在双方所签协议中,对中国石油公司加油站的搬迁拆除由云岩区政府负责解决,但政府没有按约定时间让加油站搬迁,才导致3号、7号楼当时不能施工建设,并最终酿成今天这个尴尬局面。

第二,我公司与省建公司协调3号、7号楼施工建设已足够诚意。自2010年以来,我公司通过律师函、公证书、到省建公司面谈、登报和要求政府协调等各种方式,希望双方能够就工程结算,3号、7号楼施工建设等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好。但省建公司均没任何诚意,甚至不惜代价、以各种理由阻挠、拖延上述问题的解决,相信贵两局对这个事实也是有共识并有目共睹的。可以说,自2010年以来,尤其在3号、7号楼施工建设上,我公司已有足够耐心、足够诚意。

第三,我公司申请办理3号、7号楼的施工许可证完全符合条件。2008年与省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因3号、7号楼施工场地搬迁拆迁未完毕,不具备施工条件,由此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现经我公司协调,3号、7号楼场地所有建筑物均拆迁、搬迁完毕,完全具备施工条件。同时,我公司在图纸、安全技术、资金上都准备妥当,并与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上看,我公司向贵局申请办理3号、7号楼的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定条件,贵局应当向我公司颁发该两号楼的施工许可证。

第四,贵局以我公司与省建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我公司符合申请许可之条件,应当无条件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而不附加任何条件阻挠,否则属于行政不合法或行政违法。贵局以我公司与省建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是典型的对我公司区别对待的不公正、不合法行为。贵局作为行政执法单位,与我公司的经济经营活动,主体性质及各自的行为性质均不相同,各自实施的行为也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贵局作为行政单位只能是依法行政,我公司作为民事经营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上则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作为行政机关的贵局干涉。即我公司作为完全独立、自主的经营主体,完全有权决定与谁签订合同、与谁解除合同、甚至不履行合同,贵局无权干涉。即使我公司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同样由我公司承担,如我公司侵害了省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他们违约,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得到救济。贵局以这种理由不给我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典型的行政干涉私营企业经营,行政干涉司法的行为,在此希望贵局给予纠正。

第五,我公司解决遗留问题是为民生、合民意。贵局清楚,因工程拖延时间太长,3号、7号楼容积率低,用地面积小,两号楼总户楼100来户,但拆迁安置户30来户,房屋认购户40户,对将3号、7号楼施工完毕,我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可图。我公司出于对云岩区政府这个招商引资项目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给云岩区政府一个交待,并给30余户拆迁安置户,40户房屋认购户一个交待,还社区稳定与安宁,不至于他们不断的上访请愿,我公司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可以说是苦苦追求,凄苦经营!广大拆迁安置认购户刚刚看到希望的时候,又被贵局一纸文书而嘎然而止,又将广大百姓推向绝望的边缘,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化为泡影。新购的钢材、设备锈迹斑斑,要不是我公司用多管水泵日夜抽水,这些钢材、设备早已成为废铁! 我公司希望贵局从民生、社会稳定,经济效益角度考虑,给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明知我公司与省建公司继续合作不可能请不要强制。我公司与省建公司双方2008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时工程价为450元/平米,整整五年过去了,因农民工工资番了好倍,原来的450元现在变成将近2000元/平米!一个合同价格的改变,本身就是合同的根本改变,就是一个新的合同,对3号、7号楼来说,原合同的存在已无任何意义,贵局为何还要强求?而自2010年以来至今三年多的时间里,我公司与省建公司就工程审计结算,验收办理产权证,举报葛尔群经济犯罪,以及我公司在启动3号、7号楼施工上省建公司的阻挠与我公司的反阻挠等,是何等的激烈,又令贵局等政府部门多么的头痛。贵局亲身体验、亲身参与已完全明知双方的合作不可能、不实现,为何还要强求?难道不知道这种强求就是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省建公司会按原合同450/平米的价格对3号、7号继续施工不成?而我公司办不了施工许可证,我公司不最施工,省建公司及王云峰就有不断阻挠施工的理由与借口,同样广大老百姓就有不断上访告状的权利,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由此,请求贵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上,不应考虑双方这个没有任何意义的合同,不应考虑双方合同的可能性,而切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角度给予办理。

特此请求,请贵局及相关领导体谅解决为感。

                   请求人: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6月6日

公司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 中路34号,电话:0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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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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