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xxx: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xxx罪一案,本院已于xxx年xx月xx日受理。你在xx(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理。
根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和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的工作机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本机制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缩短立案审查时间,可以采取简便方式通知开庭,独任审判,一般当庭宣判,可以简化判决书制作,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被告人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辩护和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的权利。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快速办理情形的,应终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问:被告人xxx,上述内容是否听清?
答:
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答:
问: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
答:
问:经审查,本案符合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是否听清?
答:
被告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告知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