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钦友律师就建议对吴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

更新日期:2015-03-25 21:00:1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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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钦友,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放火罪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辩护律师。

 话:13984308181,执业证号:15201201010164967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祥源大厦A栋28楼。

申请事项:

辩护律师认为吴某具备不刑事拘留的条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28日,吴某与妻子范某因家庭锁事闹离婚,情激之下将夫妻俩位于三桥后坝路402号枫丹白鹭花园点着,因不可预料和控制的因素没能控制住火情而发生火灾并部分影响到邻居,吴某经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经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执行逮捕,现关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015年3月21日,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受吴某妻子范某的委托,指派温钦友律师作为吴某涉嫌放火罪的辩护律师,希望吴某能得到从轻判决或早日释放。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即行会见了吴某本人了解相关情况,吴某对其一时冲动酿成大祸并伤害了妻子表示深深的悔恨,向妻子范某表示真诚的道歉并请求原谅。同时,我与吴某妻子多次会面了解他们的夫妻俩的感情历程、家庭和生活情况。通过对本案吴某夫妻两感情矛盾、28日将家里烧毁的事实经过的了解,通过对吴某夫妻俩情况情况、家庭情况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到物业管理方、受害人了解并收集相应证据,以及在对放火罪犯罪构成、量刑规定掌握的基础上,辩护律师认为,吴某虽然经审查批准并执行逮捕,但可以或符合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且不羁押有利社会和谐与邻里矛盾的解决。由此,辩护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3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建议对吴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望给予采纳本辩护人的该建议为感。

第一,吴某涉嫌放火的犯罪行为系因夫妻感情矛盾情激引起。2015年2月26日,吴某与妻子范某在朋友家作客,妻子范某喝了酒,吴某当着朋友的面批评范某这个时候她不能喝酒,双方因这点小事而相互不高兴,吴某便回到贵阳夫妻两的住处后坝路的枫丹白鹭花园L栋16楼7号房。28日,范某一回到贵阳便说要和吴某离婚并让吴某将个人衣物搬出房间,由此双方斗气。因吴某没有车子搬东西,妻子范某就主动用自己的车将吴某衣物搬车上,开车将吴某衣物等送到吴某大哥吴刚处。吴某以为范某说离婚是闹闹而已,感觉范某是来真格的,由此有点儿恼觉得让他搬出,就有种不想一起过就大家都不能过的冲动,在这种因感情矛盾的情激冲动下才做出如此错事并酿成后果。吴某的这种情形与夫妻俩吵架,相互斗嘴,进而打砸或破坏家中财物极其相似,其放火不是恶意去破坏社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只是他们在处理夫妻矛盾方式、方法不当,进而扩大到影响了其他人。

第二,火情自己不能控制后吴某主动到报火警,意识事态严重而主动自首,证明其悔罪明显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吴某在当时情绪激动下将着火的毛巾丢在沙发上,没想到因房子高、高气流通,出现了火势一下子大起来,自己无法扑灭的预料不到结果,之后烟气大加将其逼出房屋。吴某出了房屋立即打了110及119救火电话,意识到事态严重后便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等待公安机关的“发落”,为了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吴某在派出所几个小时没有离开,直到待公安机关对事故做完调查并送到南明区看守所。通过吴某这一系列行为事实可知,起初主动扑灭火,因自己无法扑灭又及时打119火警电话,证明吴某没有真心将房子烧毁的意思,而是情激之下一时失去了点理智,整个过程中吴某具有主动中止犯罪和主动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积极意思表示,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事后知道事态比严重,立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据其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悔罪态度很好。

第三,吴某因情激犯罪造成的后果不很严重,得到邻居及受害者的谅解。昊明飞此次涉嫌放火的犯罪,事后经公安机关、物业管理方和家属调查了解,所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主要损失为枫丹白鹭花园L栋16楼7号房内吴某夫妻俩的冰箱、电视、沙发、床和衣物被烧毁,隔壁邻居一个空调压缩机受到影响,以及因灭火从阳台上掉落下来的渣子造成楼下两台车轿轻微受损,总计毁损的财物1万余元,也没有造成其他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事后邻居及车主得知,吴某因与妻子范某感情矛盾闹离婚才酿成此次火灾,大家对吴某也印象深刻良好,邻居皮雅熙、胡昌龙及车方黄友权等纷纷谅解了吴某并出具谅解书,并不要求吴某任何经济赔偿。

第四,吴某妻子范某已有身孕近四个月,家中还有8岁女儿上学要接送,对妻子、女儿急需吴某的照顾。吴某与妻子范某结婚前有个女儿叫范小某,今年8岁读小学二年级,在距离家十多公里远的小学读书,女儿目前寄宿在学校里,每周五下午去接,周日下午送回学校去。而现在范某又有身孕,2015年2月27日的《采超图文报告单》显示,范某怀孕,目前近4个月,正是其情绪波动大,安胎的关键时期,急需要人照顾。而此时女儿范小某正感冒生病,女儿范小某与吴某感情甚好。因吴某被羁押,致妻子范某无人照顾,还辛苦的照顾生病的孩子和孩子上学。在辩护律师看来,范某、孩子范小某急需要人照顾,尤其需要最亲近、最应该负照顾责任的吴某的照顾,对吴某不给予羁押更有利于家庭和谐。

第五,吴某在妻子范某父母老家开阳承包200余亩土地种植果树,工作量大,吴某羁押将给家庭造成更大损失。2012年底吴某与妻子范某认识并结婚后,几次创业不很顺利,给家庭和吴某带来比较大的压力。2014年初,吴某夫妻俩经双方合计转向发展农业创业,由此到范某父母老家开阳租土地搞种植业,前后通过流转当地农民的承包土地获得土地200余亩,并以此申请了农村信用政府扶持贷款。2014年8月2日,范某与本溪市平欧大棒子研究所签订《平欧大果棒子苗买卖合同》,购买1000株平欧大果棒子苗,之后还购买了其他苗木,目前这些苗木均已种植,现在正是培育、施肥等的关键时期。在吴某夫妻两发展农业上搞种植上,此前这些工作主要都是由吴某来完成,妻子范某根本无法独立完成,加上现在有身孕和女儿需要照顾,更是无法对这些苗木进行管理的打理,如这些果苗得不到及时照料很大一部分会死亡,没有收益就会影响他们农村信用贷款不能及时归还,甚至还要支付承租来农民的租金,如吴某长期羁押,将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大的灾难和负面影响,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能切实给予关切并考虑。

尊敬的公安、检察司法机关,我作为吴某的辩护律师,对吴某这个贵州师范大学电气化专业的大学,在事业受挫、感情受挫的情况下,没有理智的处理,并由此酿成火灾而犯罪感到痛心,但人尤其是年轻人在情绪激动失去理智的时候,难免会偶尔犯错。对吴某所犯的错误,确实给社会造成影响,也构成犯罪,但所幸影响在他们自己的家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颇小,在此后积极主动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投案自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能得到从轻处罚。作为他的妻子范某,因没有很好的处理夫妻双方的感情,进而给家庭造成损失并致吴某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也是她不愿意看到的,在自己已怀孕,家中200余亩土地果树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亲自委托辩护律师为吴某提供法律服务,以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吴某能早日释放,以缓解这个家庭给他带的巨大压力。吴某作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早日释放能回家照顾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并将他们的农业种植创业梦想真成,以使家庭经济条件得到根本的改善。如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他不会妨碍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保证随传随到,作为贵阳市本地户口的吴某也能得到很好的监管,同时他的家人也愿意为吴某作为担保人或提供经济担保,以保证或监督吴某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望公安司法机关给予批准为感。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申请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律师

                                         2015年3月25日

 

 

 

 

 

 

 

 

 

 

 

 

 

 

 

 

 

 

 

 

 

 

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在谢某、高某等人纷纷逃避侦查和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唯安麒桦一直在家没有逃避侦查,因为他坚信自己的清白的,事实证明他确实没有参与到谢某等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中。虽然他和谢某是发小和同学,但他跟他们严格保持距离,不参与他们的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刑事拘留,他也坚信本人没有参与赌博活动。他乐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承诺保证不妨碍、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随传随到,以还本人清白。在此,望公安机关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法原则精神出发,根据案件事实和辩护律师提出的改变强制措施理由,对安麒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恳切希望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之规定,就辩护律师的该申请3日内给予回复为感。

此 致

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

                              申请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律师

                                    20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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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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