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敲诈杀死风流女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1-11-26 19:59:27,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接受全某之父全玉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全某抢劫一案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从案发至今虽已近4月,被害人家属心里已逐渐平静,但今天审理此案,引起被害人家属痛苦回忆,实为不得已而为之。我作为被告全某的辩护人,首先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真诚地慰问,同时又对被告人犯下的罪行感到痛心。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所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认识持不同观点,同时还认为被告人全某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为切实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某取得傅某财物不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到九玖发屋是因为被害人当众洗刷他和他的女友,因而怀恨在心,想对被害人肖娅实施报复,教训教训她(1P8页第二段、第12页第六段、第17页第一段、第三段)。而不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再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看,被告人先以嫖宿为借口,进入九玖发屋,与傅某嫖宿后,索要傅某的手机和钱,采用的是平和方式,被告人表示不会伤害她,并叫她如果厅子内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要管。在傅某要求被告人不要将钱全部拿走时,被告人将50元和手机GSM卡还给了她,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是傅某自己出于内心恐惧,自愿提出给手机和钱给被告人。并央求被告人不要伤害别人(全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4页和傅某的询问笔录第3)。可见傅某的说法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相互印证的。根据这一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拿傅某的手机和钱,是为了防止傅某报案,以达到顺利对被害人肖娅实施报复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取得傅某的财物为目的。从表面上看,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似乎更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被告人向傅某索要的财物价值为600余元(见垫价认[2008]72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价值540)。因此,辩护人认为,此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此时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也不能成立。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是否当场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为标准。前述被告人取得傅某财物的行为是出于对傅某实施威胁,防止干扰他对被害人肖娅实施报复的这一目的,综合被告人的这一行为的全过程看,如果被告人是为了劫取财物,为何在取得财物后又还了50元钱给傅某呢?如果认定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那这将如何解释呢?再说被告人对傅某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于抢劫罪的暴力,应当是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在本案中,被告人仅仅向傅某吹嘘自己将人打伤,并称如果傅某拿钱给他,他就不去伤害别人,并表示不会伤害她。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时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依法予以宽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虽然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出于对自己犯罪将会被追究的恐惧,对于是否投案自首,心里很矛盾,不知如何处理,于是他选择了逃跑。应该说这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在出逃过程中,被告人和其亲友联系,通过亲友的劝告,被告人意识到只有自首才是唯一出路。被告人在逃到丰都后给其父全玉中打电话,全玉中在电话中劝他去自首[全玉中的询问笔录(1p36-40)第二页]。被告人逃到武隆巷口镇,其父的朋友胡明华夫妇,给他500元人民币,叫他回垫江自首,他同意了,胡明华带他吃完饭回家,打算亲自开车送他回垫江自首时,即被武隆县公安局抓获。如果被告人没有自首的意思,他不可能大摇大摆地在武隆街上出现,等到公安机关来捉活的。只有有了自首的打算后,才感到很轻松,才不担心被抓获。对于被告人被抓获时的情形,公诉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这才算本案事实清楚。

被告到案后,真诚悔罪,立即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使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本案,可见确有悔罪的表现。

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由于本案中被害人经常奚落被告,导致被告产生报复心理。在被告即将对其实施报复行为时,被害人仍用语言对其刺激(谅你也翻不起什么大浪),引起被告人下定报复决心,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应该说本案被害人肖娅是有过错的,根据199910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

四、被告人今天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程飞鹏

OO八年八月十二日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嫖客敲诈风流女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上一篇:疯癫儿子杀死父母求解脱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下一篇:不堪伤残折磨 医疗伤残者12年后杀死行医者案辩护词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辩护意见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