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可以相应减轻处罚,以及李某某此次运输毒品,主观上更多的是在他人的蛊惑,回报恩情才运输,而不主要是为获得报酬而运输,本人也认识到错误,主观恶性较小,可给予从轻处罚。由此,根据上述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执行刑罚应当为十五或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和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议给予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十五年或以下有期徒刑,请求法庭支持为感。
此 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
温钦友 律师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