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绿花指控涉嫌受贿的辩护意见

更新日期:2013-05-28 00:00:29,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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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刘绿花被动收财物不当然构成受贿的共犯

2012年6月8日彭红桃所送5万元到刘武兵家里这一事实,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结合上述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的情形上看,辩护人认为,刘绿花不由此与刘武兵构成共同受贿。

第一,主观方面,因彭红桃径直来到刘武兵家里,刘绿花并无与刘武兵勾结、串通,共同收受彭红桃5贿赂的故意,事后双方又没有商量共同帮林小民的忙。

第二,客观方面,因刘武兵不在家,刘绿花不得不接待彭红桃,而彭红桃登门拜访还是送5万元本身都具有很大的偶然,即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在家,配偶代为收下的情形”。这种行为双方既不属于按事前明确分工而如约收钱,也不是主动出面索取贿赂,有一定的随机性、被动性。事实上也是如此,彭红桃将钱放在沙发上,刘绿花让其拿回去,但事实上她无法阻止或将钱拿回给彭红桃

第三,对2012年5月13日,林小民、彭红桃夫妇所送5万元现金,同样也不能认定刘绿花是受贿的共犯。林小民夫妇请刘武兵吃饭和洗脚,刘绿花一道陪同,四人洗完脚准备离开会所时,彭红桃将当着刘武兵的面将5万元交给刘绿花。显示然刘绿花当然明知这钱是他们给刘武兵的“感谢费”,但同样不能认定刘绿花与刘武兵是共犯关系。充其量只能证明刘绿花明知或应知收受贿赂的事实,不足以从客观上反映刘绿花与刘武兵就受贿进行了意思联络或共谋。

公诉人,对刘武兵收受林小民夫妇钱财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犯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我们知道,如林小民夫妇类的行贿人,为了行贿挖空心思,无孔不入,更也是让国家工人人员及家属防不胜防或无法抵挡、抗拒。因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行贿人正是利用这种“利益共同体”而实施行贿之便。受贿罪的立法本意是打击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而不在于惩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家属偶然的、被动的收受贿赂的行为。这也正是在查处的一系列国家工人员贪污、受贿的大大小小案件中,配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受贿共同犯罪少之又少的原因所在。毫无疑问,本案将刘绿花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在辩护人看来,于法于理不合,请求公诉人切实考虑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刘绿花不构成受贿罪。

此 致

 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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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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