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4-07-20 21:24:38,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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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青松  宣东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十几天艰苦的法庭调查,我的当事人刘汉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真相正以它本来的面目逐渐清晰地展现在我们的眼前。辩护人发现,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所呈现的案件轮廓,与3.20官方媒体“揭开的内幕”大相径庭,也与检察机关描绘犯罪拼图相差甚远。在正式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之前,我想对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作出三点回应。

第一,公诉人声称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地下武装”,实属哗众取宠。这与前不久官媒报道中出现的“刘汉是第二组织部长”的传说如出一辙。所幸的是,无论是地下武装,还是组织部长,这些虚张声势的雷人之语都没有得到法庭调查的验证,而只能成为公诉人先声夺人的口实。抛开这种抹黑言论可能给法庭带来的某种主观偏见不说,单就从法庭定案的“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公诉人的论调就无法立足,因为本案中涉枪被告人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均出于个人喜好,枪支的保管、交易环节都处于隐秘状态且系个别进行,被告人刘汉甚至对其保镖持枪的行为根本不知情。而所谓的地下武装,则是指为实现某种非主流政治主张而集结的武装力量,强调的是人对各类武器的统一调配与集结。庄严的法庭上,公诉人的发言应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每一个犯罪要素的指控,都要有证据支持。因此,地下武装的说法,更像是文学创作式的夸张。

第二,公诉人指控刘汉“骗取政治光环”的说辞有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刘汉曾凭借其多年的努力与辉煌的业绩,赢得了业界的认可,并向社会展示了一个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其本人不仅当选为两届四川政协常委、青联副主席,还被广大网民投票入围“十佳民营企业家”。难道这种投票当选的民主方式能为一个骗子提供了广阔的政治舞台?历史不容篡改,公诉人把刘汉过去的荣誉全部屏蔽、抹杀,或者说就是在法庭上进行政治打压,我不敢说是别有用心,但至少是极不严肃的。

第三,公诉人向法庭渲染打黑成果时,得意于“打掉了这个盘踞四川二十年的黑社会,掀开了平安中国的新篇章”,这让辩护人疑虑重重。辩护人坚决拥护我们党和政府的打黑除恶方针政策,但同时认为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打得准,才能构建平安中国。中国梦不是无本之木,也不是天边的彩虹,法治中国的前行需要以事实说话,以证据裁判的理性思维,这是梦想照进现实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刘汉及其“组织”在四川省盘踞二十年之久,辩护人认为只有三种可能:一是当地公安司法机关长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解不透,困顿于无法可依;二是当地政府长期对其包庇纵容,“黑社会”猖獗的背后往往是“白社会”出了问题;三是刘汉根本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我的当事人刘汉又一次步入了“民营企业家被不当定罪”的后尘。审判长,审判员,起诉书指控的这么一个长期蜇伏于四川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果真与刘汉有关吗?作为辩护人,我们有义务向法庭仗义执言,以求展现事实的原貌,澄清案件的真相。

一、刘汉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认定与罪名适用标准分析:罪名不成立

(一)检控机关认定事实错误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叙明,集中在起诉书的第5-7页。其所指控的事实要素大致分为非法原始集累、网罗党羽、适时奖惩、组织分工、商黑互补、组织规约、树立权威等几项。辩护人将就被控罪名的事实要素是否存在分别展开论证。

1.关于非法原始积累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指控“自1993年以来,刘汉与刘维、孙晓东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

这一事实认定,实质上是将刘汉合法经营活动与刘维、刘坤等人操纵的游戏厅人为合并为“积累实力”的共同经济实体。在卷显示,刘汉从上世纪90年代实业起家,后经营期货完成资本积累,97年在四川绵阳成立汉龙集团后涉猎能源、矿产、电力、石油等正当生意与资本运作,从来未经营过游戏厅,其本人常年住成都、海南、北京经营股票和期货业务;而刘维一直常驻广汉市经营建材、沙石、水泥钢材游戏机等生意,除了兄弟间出于亲缘关系形成的相互帮助,二人并没有形成亲缘关系之外的利益共同体,平时见面也很少。法庭调查中,无论是刘维本人到庭作证还是其他共同被告的当庭供述,皆不能证明93-96年广汉“圣罗兰”游戏厅系刘汉所开办,刘汉也不是实际收益人,游戏厅事实上是刘坤与刘维先后经营。孙华君于庭前供述的“刘汉、刘维共同经营”的说法当庭经辩护人检验后,只能证明“孙华君听广汉人说该游戏厅系刘汉、刘维合开”的结论。刘汉的辩解显示,在该游戏机厅开业前,出于亲情的考虑,曾协助刘坤办理过注册登记手续。无论是刘汉前期的建材、期货股票生意还是后期的汉龙集团,皆不能与刘维所经营的游戏厅、乙源公司形成交集。刘汉与刘维的共同经济体并不存在。

此外,对于96年以前,四川广汉地区游戏厅的违法性,公诉机关未能证实。在案证据显示,座落于广汉平原大厦一层的“圣罗兰”游戏厅,在创办之初,经过了当地政府的许可,四证齐全。公诉机关将申办程序合法的游戏厅创造性地变更为“赌博游戏厅”,无疑漠视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因而指控刘汉等人非法原始积累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使然。

2.关于刘汉伙同刘维网罗众人成立组织的指控不当,属于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归类错误,实质上夸大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共性,而淡化了其差异性。

从涉案的三十多名被告的人物关系来看,刘汉仅与其保镖詹军、桓立柱、仇德峰、王雷以及汉龙集团财务总监刘小平存在工作关系;孙华君、肖永红、缪军、田伟、唐先兵、车大勇、刘岗、李波等均直接听命于孙晓东;而曾建军、李君国、曾建、闵杰、张伟,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孙长兵、张东华等18人均是刘维身边的朋友。

刘汉身边所谓的“组织成员”,从其进入汉龙集团的的路径来看,皆履行了必要的招聘程序,公诉机关明显偷换了概念,把合法的“招聘”换成了非法的“网罗”混淆视听;刘汉也不负责具体的招聘工作,在案证据证实,大多数被告进入汉龙集团是由孙晓东负责招聘,即便是网罗,也并非刘汉“网罗”。

保安、保镖与犯罪团伙的打手的共性是,三者工作性质中都具有使用武力的一面,但保安的职责是保卫单位财产,保镖防卫是排除非法侵害,打手的行为则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破坏。起诉书的“网罗说”,实则淡化了合法职业实施暴力的违法阻却性。刘汉一方的驾驶员或者说兼职保镖,工作中使用武力的权限仅限于当刘汉的人身安全以及其汉龙集团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侵犯之际,本案中出现的个别工作人员的暴力犯罪,均超出了职务范畴,也非刘汉授意,只能认定为与刘汉无关的个人行为。

3.公诉机关对刘汉在犯罪组织中的分工指控属于无中生有。

起诉书指控刘汉在内部分工中扮演“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运转”的角色。公诉人已经与辩护人达成一个共识,即要把本案所控的犯罪组织与汉龙集团区别开来。诚然,刘汉在汉龙集团中负责投资决策,指挥整个集团有效运转的领导地位没有争议。但就起诉书指控的组织犯罪而言,试问:所涉的29起犯罪事实中,除了“王永成被害案”外,刘汉参与、指示、授意的有多少?又有几起刘汉知情?对于一个连组成员实施犯罪毫不知情的人,能算得上决策者、指挥者吗?

起诉书指控“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和汉龙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以突出刘汉在组织中的优势地位。就全案证据来看,此处刘汉的“指示”对象是什么,尚不明确。只有孙晓东的证言提到一句话“汉哥说的我们都要听”,那么“汉哥”的指示指代的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还是犯罪活动中的指挥决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对孙晓东的孤证加以补强。

起诉书还指控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并通过经营活动聚敛钱财。正如公诉人所言,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非黑社会,是合法企业,那么合法企业的经营所得利润就不属于犯罪组织的收益,由此可以导出,刘汉对其旗下汉龙集团的决策指挥作用,并不能证明其对于其他犯罪组织的分工与层级。

4.公诉机关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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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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