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更新日期:2013-08-05 14:30:30,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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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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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