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由此,死刑复核特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为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提供了实际操作规程,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有利于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是死刑核准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