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妨害公务罪基准刑和确定刑的计算方法

更新日期:2014-06-05 00:27:3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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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多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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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