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寻衅滋事罪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量刑标准

更新日期:2014-06-05 20:16:2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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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未达到轻微伤以上伤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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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