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0:32:5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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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处罚;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 0%;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 0%-5 0%;

(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损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 0%;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9 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 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4 0%;怍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 30%;参与实施全部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2)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3)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 0%以上;作用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 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1 2、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9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1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4 0%;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入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 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 4、对于立功情节,皮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 -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 0%:

 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同时具有揭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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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