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4-06-05 21:12:4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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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0、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21、对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主动程度、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2、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把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3、对于年满七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已满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4、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25、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把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7、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3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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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