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0、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21、对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主动程度、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2、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把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3、对于年满七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已满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4、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25、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把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7、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3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