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钟某就是利用掉钱,然后假扮好心人提醒正在取款的被害人以此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的手段,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取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道具卡插入银行柜员机插口中,以此方法来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且再通过柜员机取走被害人在银行内的存款。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钟某就是针对持有银行卡的被害人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或者没有发现的情况下实施银行卡调包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钟某伙同他人,以掉包调换银行卡的方式,来取得被害人的银行卡,其自认为没有被被害人发现,尽管最后一次作案时,被被害人发现后,但是其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故其行为仍然定为盗窃罪,而不是盗窃转化型的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