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云全,男,
被告:彭某,男,1982年 月 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乡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总价值7189.00元的财产损失;
事实和理由:
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下,原告被盗的财产及价值分别为:电视机240元、移动硬盘48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5980元、折叠自行车299元、云南山泉水票19张190元,总价值人民币7189.00元。由于被告人彭某偷盗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家庭负担。
同时,因被告所盗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系原告的工作办公工具,内存有原告单位的各种工程资料,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众多工作因资料丢失而无法或无法按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了的经济损失,致使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公司的工作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彭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到原告所住的地方偷盗,其行为属于入室盗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彭某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法及初会秩序。同时,因被告的盗窃行为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返还或赔偿。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以,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