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更新日期:2010-11-21 23:12:01, 已有人参与
分享到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古军(化名)的委托,并受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古军(化名)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有关证据和刚才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人古军(化名)新婚当晚租用的婚车被受害人所撞,但对方却肇事逃逸。并且在古军(化名)在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追赶时,肇事车驾驶员(受害人)却不停车,还采用打方向的方式继续逃逸。在这样的情况下,又属新婚前夜的特殊时间,激怒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对其伤害并造成后果。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先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而对方却是侵权人,并在肇事后逃逸引发纠纷,是本案的基本起因,受害人的过错明显。

二、古军(化名)系被激怒后临时起意伤人。主观恶性不大。区别于有预谋或者蓄意报复是有明显区的。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有悔罪表现。

不管是当时还是本案开庭前,被告人均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当时,当王石(化名)与车主协商好车损后并向车主赔偿3500元,古军(化名)考虑到自己的过激行为,当时就盟生了悔意,并向史道歉,同时在已经交付车主的钱中另拿出500元给史作为为医药费用,在当时伤害不明显的情况下,已经表现出了被告人足够的悔改态度。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也与受害人达成了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在开庭前把协议足额支付了赔偿费用,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已足额甚至超额赔偿了其全部损失。表现了被告人足够的悔罪态度,同时也证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四、被告人古军(化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军(化名)从案发后,受害人尚未作出重伤的司法鉴定前,接受公安机关——夹江县公安局木城派出所口头通知,到案后即把本案如实向侦查机关作了供述,认罪态度比较好,包括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是作了如实的供述。

五、在本案中直接致被害人王石(化名)脾破裂中,具有一定的盖然性,请法庭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从本案证据来看,鉴定书上的被害人损伤系脾破裂,而脾脏很脆弱,稍受外力很容易破裂。本案中被告的暴力程度与伤害是不成比例的,本案虽然造成了受害人脾破裂的后果,但本案与其他暴力性伤害案件的暴力程度是有区别的,请法庭考虑本案的个别性有所区别,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客观情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古军(化名)在本案中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在起因上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受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已全部、足额赔付了被害人依法应有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较好。综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古军(化名)已吸取了教训,并认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请合议庭在认定被告人古军(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的前提下,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宣告适用缓刑。

谢谢法庭。

辩护人: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

宋晓云 律师

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编辑:

相关热词搜索:古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辩护人法律

上一篇:崔英杰故意杀人罪辩护辩护词
下一篇: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辩护词

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刑事问答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