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发时间5月1日15时左右。案发地点:是在被告人和三个女大学生和租的一个两室的楼房内,三个学生这里称为学生1、学生2、学生3,学生3是在猥亵行为实施后回到该屋的,但当时被害人并没有离开。检查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辩护词
审判长:
经当事人的委托,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庭审,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主观上,被告人恶意较小
1、案发地点,两室楼房,两屋相距2米左右。案发当时,对门屋正有两名学生。学生1和学生2的证词可证明此。这并不是一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2、被告人和被害人是恋爱关系。虽然认识的时间不长,但关系已经确定,有多份证据可以证实,这样就增加了被告人实施此猥亵行为会得到被害人同意的信心。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就主动的放弃了此行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是由于被告人接电话,其得以脱身。假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有强烈的实施猥亵行为的主观故意,会去接电话?会因为接电话就让被害人脱身?
3、被害人在猥亵行为实施终止后并没有认为被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也没有对被告人产生恐惧感和认为自己被一名罪犯所侵犯,这也正印证被告人暴力行为的程度。三位学生的证词皆可证明和推断出,被害人在猥亵行为终止后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呆一端时间,并且是自愿和平静的。
二、在证据上,本案存在多处疑点。
1、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是趁接电话之机仓皇地逃离现场的,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学生1证明,在撕打之后,被害人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在阳台上呆了一会,还去了一次卫生间。学生2也可证明被害人没有马上离开,因为她们正要出门,看见被害人仍在被告人的屋内。学生3回来时证明被害人和被告人仍在屋内,收拾东西后离开,此时,两人仍在房间内。还需说明的是,学生3回来时并没有遇见学生1、学生2,并且她们住的是五楼,这就说明学生3到屋内时,至少学生1和2已经离开5分钟后,加上收拾东西的时间。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明,此时,猥亵行为早已终止。离开现场的情况陈述,被害人是在说谎。
3、伤害后果——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处女撕裂。此证据是由被害人单方提供的,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任何伤情鉴定材料。诊断证明为两份不同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并且其中一份与被害人的陈诉不符。被害人陈诉中说自己案发当日没有去过医院,而其中一家医院出具的病例的首页正是案发当日,而此病历第一页的书写的时间却是
4、床单上的血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害人的,带有血迹的床单根本没有找到,勘察现场中关于床单的照片与本案无关。
5、学生2、学生3的证词存在诱供、提示等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形。在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下,公安机关问的第一句话都是“某某某(被害人的名字)被强奸的情况”,此时,两学生并不知道某某是谁,而在这种情况下,也容易使学生先入为主,影响笔录的真实性。
6、被害人报案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差五天之久,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情和被害人的伤情都存在许多未知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有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一些强制猥亵行为,而对于被告人致使被害人处女膜撕裂的事实并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这也正和被告人的供述相符。并且,被告人对于此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已经向被害人支出了其满意的数额的赔偿金。故恳请合议庭做出减轻刑罚的判决。
辩护人 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