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杨××,女,
委托代理人:齐×,男,
被告人:孙××,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孙××犯虐待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人孙××系夫妻关系,1982年结婚,生一男孩孙×(12岁),婚后感情尚好。自1989年7月被告人与女徒工林××来往密切,后发展为通奸关系。我知道后曾多次向××厂领导反映要求解决,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解决。被告人孙××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变本加厉地从精神上折磨我,从经济上克扣我,用言语刺激我,使我患有精神分裂症。
被告人孙××,为了达到与我离婚和林×结婚的目的,自1989年开始,从精神上、肉体上、经济上长期虐待、摧残我,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孙××的刑事责任。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我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强行往我嘴内灌砒霜的事实有邻居李××可以证实,李××与我住同村;被告人孙××用剪刀将我右手扎伤的事实有××医院外科诊断证明和邻居王××、刘××证实,现王××、刘××与我住同村。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自诉人 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