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还是盗窃,看本案挑战法律的教条

更新日期:2011-01-21 12:12:07,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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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2月,被告人夏某因欠债无法偿还,遂产生非法获取钱财的想法。而后,夏某以化名“向伟”在互联网发布二手车销售信息,欲向被害人张勇出售一辆轿车。25日下午,被告人夏某交给被告人程某500元人民币,让其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黑色现代悦动车,并告知程某该车被其以“黑车”的名义卖给他人,现在将车交付买车人;同时吩咐程交车后继续跟踪该辆轿车,然后伺机盗回。当晚,夏某将该车开至一娱乐城附近,以24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张勇,张勇当即支付2.2万元车款,约定剩下的2000元待车牌做好后再付;夏某向张勇出据收条后离开。此后,夏某与程某两次跟踪该现代车,欲盗取未果。

 

  同年35日,被告人夏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并秘密配制车钥匙备用。当日晚,夏某以之前现代车开回换牌为名,用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调换;张勇向夏某支付了余款2000元人民币。次日晚,被告人夏某邀约张勇到 “两只蝴蝶”酒吧喝酒,中途借故离开,与被告人程某在王牌路停车场将张勇停放的渝本田雅阁车找到,用配制的钥匙将车盗走。张勇发现车不见后,与夏某联系未果,遂报案。

被告人夏某盗走的广州本田雅阁车后卸掉车牌,开到邻县郭村乡,找到曾经联系的另一购车人刘杨交易。刘杨用自己的“中华骏捷”车并另付1.5万元人民币交换了被告人夏某的本田雅阁车。315日,被告人夏某、程某、魏某(另案处理)经过跟踪,发现刘杨将本田雅阁车停放于邻县一场镇街上一个门面里。晚上9时许,由魏某放风,被告人夏某、程某撬开卷帘门,用配制的钥匙将本田雅阁车开走,三人逃离现场。16日上午,刘杨发现车被盗,遂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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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本田雅阁车价值为197646.00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定性诈骗还是盗窃产生了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购得了轿车,取得赃款后。偷换车辆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车辆交易,是一种真实的交易,此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回被卖车辆。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财产型犯罪,二者的相同点主观上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不同点在于取得钱财的手段。因此,定性的关键在非法占有财产的手段,即用秘密窃取手段,还是用隐瞒事实真相手段,使被害人受骗自愿交出财物。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诈骗罪的模式: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犯罪行为人获取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获取钱财。盗窃罪的模式: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秘密手段——被害人不知晓财物受侵害——财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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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全案过程:犯罪嫌疑人夏某从租赁公司租车并隐瞒租车使用目的——卖给第三方被害人(交易)——嫌疑人取得现金(底于财物实际价值)——被害人取得车辆(价值高于支出)——再次另租车掉换所卖第一辆车——嫌疑人用秘密手段盗回掉换车辆(第一辆车退还租赁公司)——第二辆车再次转卖第二被害人——嫌疑人取得现金加财物——再次秘密盗回所卖第二辆车——案发嫌疑人归案。

被告人的作案方法是以卖车再盗回车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仅管被害人错误认为车辆为“黑车”而购买,但交易完成,并取得了对轿车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利。在整个车辆买卖过程中,被害人没有财物损失。由此,前期交易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单纯从被告人的主观想法“卖车”是幌子,取得购车款是目的,而将本案的定性为诈骗。表面上看本案貌似诈骗,而实质上被害人在取得轿车之后,并不是因为受到“欺骗”而将车辆交与被告人,即被告人不是因被害人自愿处理而占有轿车,也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占有的轿车是秘密窃取的结果,而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也正是被告人的盗车行为所致,故应定性为盗窃罪。

 

 

(注:此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0年,程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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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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