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由贵单位王家桥派出所2010年2月5日立案侦查办理的王大某涉嫌寻恤滋事罪一案,王大某在我商会任常务副会长一职。得悉王大某触犯刑法我单位给予充分的关注,对此事的发生表示遗憾,所幸王大某并不是有意犯法,而是无意发生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王大某四川省泸县人,自1989年3月来昆明创业至今逾二十年,现昆明有固定住所,与家人长期定居昆明。自来昆明创业以来,王大某完全是通过自己的艰苦创业、努力奋斗,最终在昆明创立自己的产业。不仅为昆明的建设发展做了贡献,也积极捐款为家乡修路办学,成为家乡创业致富的榜样。王大某具有很强的领导才干,为人处世诚实守信,在家则孝敬父母。由此,在四川省昆明泸州商会成立时就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并得到昆明市工商联等部门的批准认可,四川省泸州商会成立至今,王大某也为商会的顺利发展作了很大的贡献。
因此事系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我单位积极组织人员与受害者家属进行协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完全原谅。但王大某被刑事拘留后,使得众多事件的处理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厂内几百名工人工作、生活与工资发放,债权债务的清结都受到很大影响,尤其刚好发生在年关这一紧迫关头。由此,在此特向贵阳单位提出请求请求,请求贵单位在充分考虑王大某不是有意、家属完全原谅、本人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受害者等因素,为尽快恢复生产秩序,请求给予王大某取保候审,我商会将尽所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王大某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调查,不逃避相应责任。
特此请示请求!
此 致
四川省昆明市 商会
会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