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新日期:2011-03-02 16:11:21,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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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  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爆炸罪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使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破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本罪行为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爆炸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已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四、十年以上量刑的数额“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五、本罪与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有特定对象,是特指某个主体,还是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本罪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一是故意,二是由于违反规定的过失行为,两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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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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