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践界定

更新日期:2011-11-13 20:55:06,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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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不仅危害结果相同,犯罪手段、行为方式极为相似,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都是明知故犯,因此,很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界限的方法是,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应当定位为故意杀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使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应当定位为故意伤害罪。

当然,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形成是属于思想、思维意思的问题,他是人的一种内心活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区分这两种罪名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在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形成时,必须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相关方面的各种证据,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等因素,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从而正确区分、界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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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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