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 号)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多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