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国家秘密的范围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