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由此,死刑复核特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前,死刑复核律师介入的可能性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明确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介入权,并充当辩护人的角色,在众多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起到了起死回生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