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更新日期:2017-05-25 23:56:51,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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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的概念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的物质损害赔偿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4)虐待案;(5)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同时,应当附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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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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