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3日,山西省沁水县发生森林火灾,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森林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常某21岁,是沁水县柿庄镇张村人。因之前与家人闹矛盾,心生积怨,于当日携带打火机,步行至沁水县柿庄镇张村常家庄自然庄辽沟与东沟中心岭的油松林地内,两次用打火机点燃林地内杂草和松针,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98.2公顷。
森林公安机关同时查明,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系轻度癫痫性人格改变伴精神发育迟滞,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常某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