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1)接受法院的指定或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2)、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4)、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亲属委托的。
2、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
3、收案后根据律师所相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函、调查函、介绍信等,并建立卷宗。
4、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其他不合理情况,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应取得律师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