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更新日期:2010-11-28 19:58:4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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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接受委托,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承办律师在接案后,应当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3、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应当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作详细的了解,并制作案件笔录,笔录上应当有被告人的签名及手印。

4、承办的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5、律师应当积极地调查取证,掌握案件情况。承办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6、承办律师向证人取证,应当告知其律师身份,并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威胁、引诱、强迫他人作伪证。取证可以采用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手段。

7、承办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8、承办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的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最后由被调查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9、审查起诉阶段,承办的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0、律师、被告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重新鉴定。

11、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详细分析案情,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1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并在犯罪嫌疑人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提出控告。申请或控告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代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代理律师可以代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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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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