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答辩状

更新日期:2010-11-28 20:42:43,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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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杨某林,男,29岁,汉族,某省某市人,  x xx x面粉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对被答辩人康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我“犯罪”索赔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真正罪犯是康某

    本案真正的罪犯是“原告”康某!而不是答辩人!康某纵火犯罪的时间是    729日,就称它为“7·29案件”。从事件发生到我接到两份诉状,日历撕去整整420页,在这420个日日夜夜之中,有关“7·29案件”的法律文书,其中又夹杂着一些康某绝不敢拿到法庭上与法官和听众、与法律见面的污垢,在司法机关中来来回回转了几圈子。今天,康的意图终于实现了。本案的真正罪犯——康某和他的后台支持者们得到了心理上的最大满足!

    今天,终于让我杨某林充当了90年代的“黄得发”(注:“二七”大罢工前夕一位受反动势力残酷迫害替真正罪犯——魏老太爷当替罪羊的江岸铁路上人)。但是,我深信,我这个“黄得发”的扮演者,是扮不了几天的,因为我现在是生活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共和国中!

    今天,有成千上万的施洋大律师式的人物会给我仗义执言!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今天的法官绝不是黄得发年代的法官了!

    二、证明材料

    本案的全部事实极为简单,正像检察院第139号《起诉书》上所说的,是发生在“瞬间”。所谓“瞬间”就是一眨眼的时间,准确地说,就是零点几秒或零点零几秒(从点火到着火是在004秒之内)

    事情的全部经过,无需我再加以更详细地陈述,仅引用目击者、将火柴给康某的张某杰的证明材料,就足以说明问题了:“1999729上午十一点多钟,我看见杨某林和康某坐在窗台上,康某坐在东边,杨某林坐在西边。杨某林子拿一个小油漆桶,在那里摇晃着涮。这时我站在窗外,康某向我要了一盒火柴,划了一根火柴直接扔到杨某林的小桶里。杨某林不知道康某要给他点火,这时小桶忽地一下就着了。杨某林接着就把小桶扔出去了,康某点上火后就直接跳下去了,小桶刚好撞到了他身上,把他身上引着了火,当时杨某林的眼眉和头发也燎了。杨某林一看康某身上着了火,就跳下去想给他救火,康某看见杨某林下去,他扭头就跑,本来当时他身上只有很小一点火,因为他跑把火引大了。”(张某杰,1999xx)这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

    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实则是一个佐证,也是一个不够准确的自供状:“……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  ‘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根火柴放到小桶里……”注意“……烧烧吧”“随即……”请法庭注意的是“随即”二字的前面没有我同意的情节。

    康某的自言自语“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巴”,这是后来自编的谎言,绝无此事!退一步说,就是康说了这句话,我也不会答应,因为稀料是易燃易爆的有机物液体。干化工厂的工人都懂(康某也懂)这个道理。更何况连康某编造谎言时也未敢编上经过了我答应的情节。

在我什么情况也不知道、思想上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小桶“轰”的一声冒出二三尺的火苗子,我随手扔掉小桶,这是正常人都有的条件反射,这也是活人本能的保护反应!

    我反复学习了《刑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针对这四条法律和相关事实看,我何错之有?!我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再假设一下,若这把火,把化工厂烧成灰,直接损失10阗万,烧死多人,烧伤若干人,那么侦查结果的纵火者、犯罪者又是谁呢?我想结论是明白的,不是我而是康某!

    三、事实真相

    在整个“7·29案件中,康的行为和他的心理状态从我现有证据上(当然卷宗中的证据会更多)就可以清楚地说明:康原在窗台(窗台只有一米多宽)上坐着,我后上去,康见我手中拿着小油漆桶在用稀料冲刷,康知道稀料易燃易爆,便顿生邪念。自己无火柴,便从张的手中借了盒火柴,搞了场后果不小(自食恶果)的恶作剧。后来借火柴人张某杰曾后悔地说:“我早知道康借火柴点火,我才不借给他呢。”

    康点上火,我被火烧了一下,头发眼眉都燎了,随手将桶扔了出去,康点上火后,怕我报复也随即跳下窗台想逃走。“扔”与“跳”几乎同时发生,小桶的下落和康的身体的下落,是两个平行的、平动的抛物线。在这个平行和平动的动作中,着火的稀料溅到康的身上,康这时未发现自己身上着了火,但处于康身后的我却看见了。我才是真正的出于好意,也跳下去,想帮康某扑灭身上的火(当时救者只有我一人,而不是他人,康某在诉状中撒谎)。当时,康某误认为我是下去报复他,打他,他起身便跑了,他这一跑,风助火势,火就烧大了,特别是他当时穿的是一身军用化纤衣服,更易着火,因而致伤。

    综上所述,康某的受伤实属典型的咎由自取,理应自负其责!

    四、答辩意见和请求

    7·29案件”发生后,康家一家老小,为了抓个替罪羊,便紧锣密鼓地分头幕前幕后活动开了,其兄身着警服,开着公安偏三轮,到我家逼我60多岁的母亲,向她要钱,还说我犯了“罪”,将母亲恐吓致病;又去逼我父亲,致使我父亲半个多月无法工作;还从我手中敲诈了1000元去……对此,我保留我反诉的权利,我还保留控告依仗自己有点小权势、非法干涉司法的康某亲属的权利。

    答辩意见:

    一、“7·29案件”我无罪过,也无过错,我不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其责任只能由过错者、纵火者自己负;

    二、我是“7·29案件”的受害人,该事件使我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我精神上、物质上长时间的巨大损失,纵火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纵火人及其家属以往讹诈我的10阗元必须偿还给我;

    四、诉讼费用由原告人承担;

    五、起诉无理,请依法裁定驳回。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某林(签、印)

    

    附:1.本状副本1份;

      2.证人张某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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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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