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和它的代价

更新日期:2010-12-12 10:51:2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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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米兰达警告”呢?看过美国好莱坞警匪片的,都会熟悉这样的镜头,警察一边给嫌犯上手铐,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时被戴手铐的人和警察是老相识了,还会跟着警察一起背一遍,幽他一默。这个细节,在美国出产的警匪片里是决不可疏漏的,你几乎可以凭此来判断电影的出品年代。假如有了“米兰达警告”,这电影准是好莱坞六十年代以后的产品。

  “米兰达警告”是如今美国警方和检察官必须遵守的法律,它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内容是不得强迫公民说出不利于自己的话,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只有独立的法庭才有权经过一定的程序,判断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决有罪以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

  所以,当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调查,或者面对检察官的起诉时,他有权保护自己。他有权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决定,是否应该回答警察的讯问。因为,按照美国的法律,在回答警察提问的时候,他必须说实话。用假话误导警察,可能就是新的犯罪了。那么,如果他觉得,说了实话对自己在法庭上的辩护不利,怎么办呢?这个时候,他就有权选择不回答问题。也就是说,他有沉默的权利。如果他没有足够的经验,对是否应该回答问题吃不准,在这种情况下,第五修正案规定,公民有得到法律咨询的权利,他可以要求有一个律师,只有自己的律师在场的时候,请教了律师以后,再决定是否回答,以及如何回答警方的讯问。

  如果嫌犯自知定罪难免,可以让自己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以主动认罪来换取减轻罪名或减轻惩罚,这就是电影里经常看到的辩检交易。这种交易对社会是有利的,可以避免一场冗长法庭程序。如果自信检方在法庭上没有足够的证据,他就可以用一切合法手段为自己辩护,其中包括引用沉默的权利。

  这样的规矩,翻译成我们熟悉的词汇,可以说是,坦白从宽,抗拒“不”从严。这种规矩的主要出发点是防止政府执法官员滥用职权,特别是要防止逼供信。这一点,经历过文革的人,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对于公民沉默权问题的认定,是美国在六十年代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这就是“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

  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他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这么一说,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 200年,直到六十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只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和另外 3个相似的案件一起,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这个复审过程,在实质上,就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作出解释。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来历。从此以后,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的裁决,在美国保守民众中激起强烈的反对。有人说,这说明了美国司法罔顾正义、是非错位,使司法的效率达到了最低点。激进的保守派甚至呼吁弹劾沃伦大法官。而在民权运动一边,这一裁决被看作是司法系统保护公民不受政府强权的滥权枉法,是民权保障达到了最高点。

  米兰达一案裁决后仅仅两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刑法第3501条,规定嫌犯的坦白只要是“自愿”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实质上,这是国会应保守民众的民意,试图取消米兰达警告对警察执法的限制。这是立法机构和具有释法权的最高法院意见相左的地方。立法和司法的这种冲突,极具美国特色。更有意思的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还有独立的执法一支。在过去30多年里,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从来没有援引过刑法3501条,而只是要求全国警察遵从米兰达警告。这种处理政权危机的态度,也极具美国智慧。

  完整的“米兰达警告”包括四点内容:一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你说的任何话,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三是如果你打算放弃你的沉默权,你有权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你;四是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派一个律师给你。

  但是,要使全国所有的警察,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准确地发出“米兰达警告”,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且不说节骨眼上这会耽搁多少调查破案工作。更要命的是,万一哪个警察疏忽了,他得到的嫌犯坦白就不算数了,法庭不接受。有时候一个疏忽,真可能眼睁睁地看着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有时候讯问的嫌犯还说不好英语,所以不少警察部门将“米兰达警告”用不同语言印成像信用卡一样的卡片,到时候选一张,让嫌犯自己读一遍,以确保传达了“米兰达警告”。

  可是,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多种不同名堂的“警察”,由于“米兰达警告”和刑法3501条的矛盾,嫌犯的沉默权问题还是产生了很多争议,多次闹到最高法院。

  这次迪科森一案,也是如此。3 年前,迪科森因抢劫银行而被捕。在联邦调查局,他交代说,在另外发生的几起抢劫银行案里,他担任过开车逃跑的角色。可是在法庭上,他却说他的坦白不算,因为他没有事先得到“米兰达警告”。地区法院同意他的动议,将他的坦白从证据中撤下。检方上诉,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认为,虽然他事先没有得到“米兰达警告”,但是他的坦白是自愿的,不是逼供、诱供产生的,根据刑法3501条,这份坦白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他的律师又为他上诉,这就产生了最近最高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 626的裁定指出,最高法院在1966年作出的米兰达裁决,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受国会1968年通过的刑法3501条的影响。换言之,刑法第3501条无效。现在,最高法院拒绝改变米兰达裁决。联邦第四巡回法庭对迪科森一案的裁定被推翻。

  在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代表最高法院公布的冗长的裁决意见中,回顾了米兰达裁定的历史意义和30年来的争议,再一次强调了米兰达警告的合宪性,强调执法人员必须遵从“米兰达警告”。他指出,“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

  “米兰达警告”最集中地表达了美国民众保护个人不受政府强权伤害的决心。但是,这样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不是无代价的。民众是在支付代价的同时,才得到了类似“米兰达警告”这样的权利。  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

    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

关于“米兰达警告”的一点说明

    “米兰达警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中对公民接受讯问而确立的,它的依据是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公民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企图杜绝“逼供信”的流弊。

    只要想想从布哈林到我国城乡的无数冤屈者在被打被杀被斗的时候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承认有罪”,就可以理解公民有权“不自证其罪”的重要性。这一权利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不可或缺的人权。

    但是,“米兰达警告”是针对“讯问”这一程序的,而不是针对“逮捕”或“搜查”这一程序的。由于我们在电影里看到警察往往是在逮捕嫌犯时传达米兰达警告,多数人误以为这是“逮捕”时的必行手续,这是一个误解。最高法院的裁定意见中指出,米兰达警告是警察或检察官在“讯问”嫌犯前的必行手续。如果警察没有讯问被捕者,或者根本就不打算讯问被捕者,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即使没有传达米兰达警告,“逮捕”还是有效的。不过如果你要开口问被捕者任何问题,那么就必须传达米兰达警告。可以想象,警察和被捕者之间始终默不作声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警察都在逮捕时就开始传达米兰达警告,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米兰达警告不是逮捕时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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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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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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