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制衡作用策略

更新日期:2010-12-12 11:22:15,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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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应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可限制在与申诉和控告的事由有关的范围内。这种法律上的赋权是符合国际刑事法律文件和司法贯例的。根据有关学者对有关国际刑事司法文件,世界重要学术团体、机构通过的决议如《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以及对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习惯做法进行调查以后,认为律师诉讼权利的国际标准表现在:从侦查阶段,律师即享有调查取证的任意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律师在该阶段享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可以增加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的力度,增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实效,有效地与侦查机关制衡,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刑事诉讼活动一开始便趋向科学性、文明性和公正性。

    2、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赋予律师该项诉讼权利是许多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所采取的重要刑事诉讼制度。在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的帮助的权利,当警察第一次正式讯问被告人时,当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辩认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自身由辩护律师陪同者,只能由辩护律师在场时讯问等等。有学者直接写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利处境,应承认他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关键是侦控人员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是现代世界法治化国家和地区几乎毫无例外地予以确认的。在当今我国刑事诉讼中,赋予律师该项职业权能,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1)如上所述,可以达到国际刑事诉讼标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水准;(2)使立法更趋完善。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可以使立法更加平衡和完善。(3)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确保侦控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在场,协助他们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侦控人员串改,从而导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意义更为突出。

    “律师在场权,任何一位熟悉国外及香港影视的人可能对此并 不陌生。它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国家追诉人员审讯时,享有由律师在场陪同的权利。狭义而言,它是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权在场的权利。其与沉默权一起构成了被告人制约国家权力,捍卫自身权利的两柄双刃剑,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已经被立法确认:但是在我国,律师在场权仍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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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more>

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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