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相约自杀案,被告作无罪辩护

更新日期:2011-01-24 11:51:34, 已有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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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日,此案在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当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相约自杀”是被告小张带动的行为还是死者自己的行为、在“相约自杀”过程中谁更主动、第二被告腾讯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告小张辩护律师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成在法庭上称,从“相约自杀”的整个过程看,小张不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已尽到在道德上应尽的救助义务。并且被告小张没有预见小范再次烧炭自杀而放任小范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小范是成年人,在读大学生,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次自杀成功的结果完全是由他自己行为产生,公安机关已定性小范为自杀身亡,所以被告小张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小张的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法务部职员冯明杰和柯磊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用过QQ软件的人都知道,用户申请注册时,都要先同意并接受软件许可协议“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否则用户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内容。即使小范的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也应当由被告小张承担责任。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公司提供的QQ软件服务具有中立的法律性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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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QQ软件是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注册用户有数亿之多,QQ群上每天都在传播着海量信息,从技术上,公司没有能力进行全部监控;用户利用QQ软件向另外一个用户发出信息,是该用户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由用户自行掌握信息发出的主动权,公司只是为用户之间提供中立的通讯平台,不应对用户发出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腾讯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人说。他们认为,QQ软件是一种“点对点”的、即时的聊天工具,也只有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才能看到信息,公司无法提前预知,并进行实时监控;被告小张和小范利用QQ群相约自杀的信息,不含有明显的非法信息,“自杀”属于中性词,无法予以屏蔽,否则限制、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从而违背了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也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小范和小张还用移动电话和短信联系,为什么不把他们也告上法庭,只告我们?”在庭上,腾讯公司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反问小范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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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证号:15201201010164967

职务:主 任 副教授

学历:硕士 北大法学学士

温钦友律师,江西赣州人,民革党员,2003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硕士学位。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民革贵州省委法律服务中心委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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