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受冯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被告冯某的律师及辩护人,我认真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冯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冯某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二、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的。冯某在冯绍某在抱住李绍某的时侯,在外面随手抄了一把斧头。当时李绍某有凶器在手,而且已将冯某杀伤,在摆脱冯绍某的束缚后肯定还会穷凶急恶对冯某姐妹采取进一步的加害行为,情形的紧迫性让冯某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进行防卫。所以冯某用斧子将李绍某砍伤的行为并无不妥。
三、防卫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在场冯绍某、李培粉的证言以及冯某的供述,我们注意到,冯某再用斧子砍李绍某时曾警告过李绍某,让他松口,李绍某不松。冯绍兵在李绍某的肩膀上砍了一刀,再次要求李绍某松口,但李绍某仍然拒不松口。冯某才在他的头上用斧背砍了一刀,将李绍某打晕。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以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当冯某砍李绍某的肩膀时,李绍某并未终止加害行为,直至将他打晕了侵害行为才得以制止。虽然最终造成了李绍某重伤的后果,但是要求冯某面临人身危险时再准确考虑到防卫的力度和强度显然是过份苛责了。同时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法律武器。希望贵院能考虑本律师的以上法律意见,尽快释放冯某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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