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刘 辩护人
被申请人:赵 男,19 2月 生,身份证号码:4 1;联系电话:08
刘 男,19 1月 生,身份证号码:4 ,联系电话:15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传唤被申请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刘 意伤害一案,被申请人是现场见证人,其后又参与了死者刘 属协商调解活动,并且代替刘 死者刘 属赔偿了相关费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证言对全面查明本案的事实取到关键作用,对刘 量刑有重大意义,故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传唤被申请人到庭。望法院批准为谢!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