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091229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谭 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我所接受被告人亲属 委托,现指派温钦友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谭 一审辩护人,特此证明。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云南 师事务所
说明:
一、凭本证到法院出席审判庭,阅看有关本案的卷宗和证物,但不作为证明律师身份之用。
二、本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涂改。
三、联系电话:0871—7 (传真)